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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释法
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和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指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犯何种罪,决定是否对其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依据的事实,包括构成某种犯罪的各项要件和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都有办案机关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证明。这是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有关规定关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书、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事实真象”,应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查明的案件真象。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定,对于因收集程序不合法被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依法收集证据和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这种法定程序在本法有关章节中已有明确规定,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人笔录必须交本人核对;鉴定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等等。在收集证据中,司法工作人员不得违背这些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本条区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情况,对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最基本内容。
关于证据的概念、种类,以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如合同、账本、同案人之间有联络犯罪内容的书信等。1996年刑事诉讼法把书证和物证放在同一项中规定。考虑到书证和物证在性质和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上有明显区别,并参考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物证、书证分作两项加以规定。
关于自侦案件的侦查终结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关于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时限的规定一是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将原规定的决定时限由“十日”修改为“十四日”;二是对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修改为“一至三日”。
关于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的规定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拘留的规定作了修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拘留的,除无法通知等情形之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关于自侦案件中的逮捕、拘留的规定符合本法“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对有以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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