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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释法
套取公款的去向是否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界定“多次盗窃”应坚持实质解释立场界定“多次盗窃”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盗窃手段、主观恶性、有无前科劣迹等进行综合判断。一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多次盗窃”应具有与“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同质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行刑法设定了五种盗窃罪基本行为类型,并适用同一法定刑,即表明对五种行为给予相同的否定性评价。
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的规范界定从规范认定切入。“现实危险”的判断,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与行业专家配合,采取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最高检发布的“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典型案例,不仅提供了相关认定的证据规则和标准,还给出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定义,即“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022年7月1日,闫超律师就网上购买迷药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三唑仑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卖方如出卖目录内药品涉嫌贩卖毒品罪,买方有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系朱某因嫖娟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对于朱某行为的定性,即朱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一夜情”还是“嫖娼”。
共同犯罪中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即使个别行为人由于各种主观的心理原因在行为过程中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如果这种放弃行为并没有阻断犯罪后果的发生,那么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停留在既遂之前,这种中止行为就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中止,只有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指向的侵害后果被避免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
刑事律师谈单位犯罪问题及地方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单位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划分单位犯罪案件,一般可以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各被告人的 责任分别量刑。如各个自然人被告人之间作用相差较大,不区分主从犯难以 做到量刑适当的,可以区分主从犯。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应判赔“两金”根据《2012年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决,则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应判赔“两金”。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物质损失的范围并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交通肇事罪等案件除外),仅有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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