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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释法
关于对证人的补助和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福利待遇的规定关于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福利待遇的规定。证人配合司法机关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耽误工作不是旷工。根据本款规定,证人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不得以证人作证耽误工作的原因,克扣或者以其他理由、方式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即作证期间的待遇应当与工作期间相同。
关于对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规定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有关人员出庭参与诉讼时,采取技术措施不使其外貌、声音等暴露给被告人、旁听人员等,但应当保证控辩双方质证的顺利进行。
关于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关于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对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保护证人最重要的途径。根据本款规定,凡是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定罪处刑。
关于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关于证人证言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其中“作伪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歪曲事实,没有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如在行为、时间、重要情节等方面作虚假陈述;另一种是捏造事实,包括通过诬陷无罪的人有犯罪行为,或者为有罪的人开脱。
关于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后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经过法庭审理”,是指经过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审判人员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审查了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之后。
关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侦查人员等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关于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中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的机关,在移送给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条件下,应当通过其他方式继续举证证明。
关于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启动程序的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仍然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调查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申请及有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启动调查程序;认为不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的规定一是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意见的内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这种纠正意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侦查机关应当重视。对于非法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将纠正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并根据本法规定对应当排除的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和办案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不符合法律对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如由不具备办案资格的人员提取的物证,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的物证,未出示搜查证搜查取得的书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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