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刑事辩护律师 >> 刑事律师释法

关于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

日期:2016-07-14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1387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义务的规定。“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于可能因作证处于危险之中的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及时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为证人保守秘密等。对于符合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采取该条规定的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应当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问题提高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高度来认识,将其作为办案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证人的后顾之忧,促使他们积极作证。

第二款是关于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对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保护证人最重要的途径。根据本款规定,凡是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定罪处刑。其中“威胁”是指以将要实行暴力或者其他非法行为进行恐吓。“侮辱”是指在公众场合公然以言词、行为对其人格、名誉进行诋毁、攻击。“殴打”是指以暴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伤害。“打击报复”包括用多种手段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迫害等。对于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本款的规定是保护证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主要措施。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