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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释法专栏简介

刑事律师释法

  • 事业单位套取国家资金违反了哪个罪名
    日期:2023-06-20 点击:135次

    事业单位套取国家资金违反了哪个罪名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亲朋好友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正确做法?
    日期:2023-04-23 点击:85次

    亲朋好友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正确做法?当亲朋好友被刑事拘留后,家人第一时间想怎么把人捞出来,除了着急,却无从下手,但是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一直等待,错过“黄金时期”,导致取保候审不成功、量刑意见不被采纳、立功自首等材料不被侦查机关认定及移送公诉机关、判决结果过重。

  • 刑事裁判中“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执行问题
    日期:2023-04-02 点击:82次

    刑事裁判中“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执行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被害人的损失与其他民事债务之间的关系,成了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清偿,但在适用时若不注意区分具体情况,也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

  • 套取公款的去向是否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
    日期:2023-04-01 点击:103次

    套取公款的去向是否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 界定“多次盗窃”应坚持实质解释立场
    日期:2023-02-11 点击:65次

    界定“多次盗窃”应坚持实质解释立场界定“多次盗窃”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盗窃手段、主观恶性、有无前科劣迹等进行综合判断。一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多次盗窃”应具有与“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同质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行刑法设定了五种盗窃罪基本行为类型,并适用同一法定刑,即表明对五种行为给予相同的否定性评价。

  • 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的规范界定
    日期:2023-02-11 点击:63次

    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的规范界定从规范认定切入。“现实危险”的判断,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与行业专家配合,采取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最高检发布的“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典型案例,不仅提供了相关认定的证据规则和标准,还给出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定义,即“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律所刑事部主任闫超律师接受法治日报采访:买卖迷药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日期:2022-07-07 点击:239次

    2022年7月1日,闫超律师就网上购买迷药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三唑仑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卖方如出卖目录内药品涉嫌贩卖毒品罪,买方有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 “一夜情”到底是不是卖淫嫖娼
    日期:2022-04-27 点击:120次

    本案系朱某因嫖娟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对于朱某行为的定性,即朱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一夜情”还是“嫖娼”。

  • 共同犯罪中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
    日期:2021-06-28 点击:121次

    共同犯罪中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即使个别行为人由于各种主观的心理原因在行为过程中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如果这种放弃行为并没有阻断犯罪后果的发生,那么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停留在既遂之前,这种中止行为就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中止,只有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指向的侵害后果被避免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

  • 刑事律师谈单位犯罪问题及地方规定
    日期:2021-02-09 点击:200次

    刑事律师谈单位犯罪问题及地方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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