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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程序

日期:2023-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程序

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就网络侮辱、诽谤而言,实践中通常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条件的,适用公诉程序。为进一步畅通诉讼程序,做好相关案件程序协调、转换,《意见》第13条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自诉转公诉程序作出指引:

1.明确依法及时立案的要求,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2.针对符合公诉标准的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情形,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

3.对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的情形,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对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情形,明确“可以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摘自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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