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涉众型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
涉众型的民刑交叉案件,主要指因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引起涉及受害人人数众多的民刑交叉案件。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7条第1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第8条等规定,依法准确把握和认定案件事实性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协同推进,注重采取共同处理的方式来解决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关于受害人在非法集资犯罪所涉财物追赃程序中未申报债权,非法集资犯罪所涉财物已分配完毕或者处理程序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继续履行偿还债务的,在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由公安机关统一处理的情况下,除非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对受害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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