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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各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日期:2023-07-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请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各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答:(一)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防御性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救济性权利:

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庭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5.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被害人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利: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3.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这一请求后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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