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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专栏简介

法定代表人

  • 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日期:2019-01-10 点击:1685次

    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公司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7-12-26 点击:551次

    公司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清算问题存在着众多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基本上明确了公司 期间诉讼主体地位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然而,公司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其享有的职权是什么?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对债权人损失连带赔偿
    日期:2017-10-11 点击:259次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对债权人损失连带赔偿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对于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全体清算组成员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清算义务人才承担此侵权赔偿责任

  • 清算组织(清算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日期:2012-07-18 点击:417次

    清算组织(清算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因清算组织性质上系清算中法人的法人机关,清算中法人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在法律人格上系同一民事主体,故在涉及到解散的公司的有关民商事纠纷中,清算中法人仍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清算组织仅仅作为清算中法人的法人机关由其具体负责人代表参加诉讼活动。

  • 清算组织(清算人)的法律属性
    日期:2012-07-18 点击:358次

    清算组织(清算人)的法律属性 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织的,该清算组织系因原法人解散主体资格消灭后,法律专为公司的清算目的而设立的清算法人,是独立于原公司的,其享有的是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在诉讼中清算组织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又仅以原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 清算中法人的能力限制
    日期:2012-07-18 点击:1117次

    清算中法人的能力限制 清算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限制。故清算中法人应当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一切活动,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超出这一范围,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司法解释》第11条)。

  •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申请公司破产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24次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申请公司破产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了公司财产、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公司是否能够清偿自己的债务已十分清楚。如果公司能够清偿债务,清算组可以继续进行清算工作;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那么公司已经处于破产状态,应当进入破产程序。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 公司的清算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和公司清算期间法律地位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526次

    公司的清算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和公司清算期间法律地位的规定 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大于公司所欠债务,并且能偿还公司全部债务的时候,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次,缴纳所欠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 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686次

    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公司清算的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是清理和了结公司的对外债务,因此清算组成立后应当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以便顺利清偿债务。清算组成立后,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应当从成立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应当在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事项,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

  • 公司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
    日期:2012-07-17 点击:379次

    公司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 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解散,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应当将公司解散的情况通知其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公司解散,公司的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其职权由公司的清算组接管,通知公司债权人行使债权,应当是公司清算组的事情。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公司解散的情况;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发出公告,以便债权人尽快参与公司财产的清算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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