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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专栏简介

受理

  •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日期:2013-06-22 点击:529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行政机关与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具有新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从此取得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地位。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取得了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享有申请人的权利,承担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承担被申请人的义务。从此,相对人转变为申请人,行政机关转变为被申请人,两者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在何时申请行政复议
    日期:2013-06-22 点击:729次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在何时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旨在督促申请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但有的情况下,申请人耽误法定期限并非由于其怠于行使权利,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依靠申请人主观努力难以克服的原因。对此,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规定,也即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日期:2012-08-02 点击:548次

    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导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的情况。包括:(1)事实原因。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实。(2)法律原因。如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
    日期:2012-08-02 点击:353次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 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日期:2012-08-02 点击:3445次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日期:2012-08-02 点击:829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日期:2012-08-02 点击:3649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日期:2012-08-02 点击:552次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1)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和申诉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这是"重大、复杂"一词的本意所在。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日期:2012-08-02 点击:353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这类案件有:(1)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但是,实际上产生了国务院部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集中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问题。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日期:2012-08-02 点击:310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第13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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