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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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书
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种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关于公示催告的判决的规定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使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人们所知,也为了使票据支付人确定自己的支付行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
关于裁定适用范围,可否上诉以及形式要求的规定 不予受理。即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比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可以撤诉;但是原告撤诉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原告的诉讼违法,不但不能撤诉,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甲与乙的婚姻实际上是重婚,属于无效婚姻。甲起诉离婚后,又与被告乙和好,于是甲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于甲的撤诉申请应当驳回,在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后,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甲与乙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上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的法律规定,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甲的撤诉要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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