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
[推荐]
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开庭
关于合议庭活动原则的规定 合议庭由若干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为体现民主审判,保证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公正性,本法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少数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然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要按照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制定。
于合议庭的审判长由谁担任的规定 合议庭是一个集体,但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来指挥案件审判的整体过程。审判长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案件的审判活动,如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权利,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项活动。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不能指定陪审员担任审判长。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人民陪审员权利的规定 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因审级的不同其组成人员也有所区别。根据本条《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