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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所受损失的补偿“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屡见不鲜,面对危险,人人自顾,肇事者担心法律裁决,有心者担心惹祸上身,伤者亲属担心巨额医疗费用,见人喊脏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在践行了国人赞扬崇尚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美德之后,不仅打乱了自己原有的正常生活,更有甚至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
侵权案件中“无、限”与其监护人的诉讼地位,本条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无、限”)致人损害时,当事人如何确定的问题,该规定解决了理论界一直争议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好“无、限”与其监护人利益衡平问题,却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困境及出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性规定能够适用于大多数案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型案件的产生,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致使这一原则在很多情况下的使用具有明显的不合理因素。于是作为原则标准的例外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即依照公平正义原则,将原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民事诉讼案件中手机短信送达的效力问题,手机短信送达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根据目前移动终端设备的存储技术,用户对短信的存储量具有空间限制,而手机短信业务作为用户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用户不可能较长期的存储所有信息。并且,在用户处于关机、无服务或停机状态下,信息的发送状态也无法确定,故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送达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和人为干扰性。
手机短信息和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讨,手机短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三条短信内容反映了被告与他人有不忠实夫妻感情的行为,可做定案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手机短信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手机短信的不安全性(易删改、易伪造)使得其证明力下降,如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很难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最终,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谈执行和解中第三人担保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私法契约,其相对应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也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如果被执行人恶意延迟履行义务,损害申请执行人权利,可以根据相应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并通过诉讼确定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还可由被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担保,防止被执行人以和解担保的形式规避执行
村委会拒绝出具户口迁出证明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的主要困难在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为的性质。村委会虽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其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在很多事宜上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盈科深圳分所杜芹律师接受了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栏目采访,就如何防止“被精神病”的相关问题给出了建议。今天,不仅为您推送杜芹律师接受采访是发表的精彩观点,还延伸介绍了精神病人离婚的法律程序。
未取得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是防止房地产不办理权属证书就私自交易,从而损害国家对房地产管理以及非法逃避税收。虽属于禁止性规定,但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转让,仅指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不是一概地否定买卖合同效力。如果依据该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即使卖方办理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双方买卖合同依然无效。
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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