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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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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日期:2012-08-05 点击:3396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26次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日期:2012-08-05 点击:100次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见》审理。但下列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杏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

  • 公诉案件法庭审判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8922次

    公诉案件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审判长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都由审判长负责指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有权制止。司法警察和其他值庭人员维持法庭秩序,也受审判长指挥。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则应协助审判长。诉讼参与人也都应当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 公诉案件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日期:2012-08-05 点击:335次

    公诉案件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开庭审判是人民法院在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等的参加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当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对案件作出笋4决的诉讼活动。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开庭前必须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日期:2012-08-05 点击:144次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审查公诉案件主要是查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即起诉书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要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 审判委员会
    日期:2012-08-05 点击:87次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在审判实践中,院长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员权利平等。审判委员会表决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进行,并应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慎重地考虑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复议后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日期:2012-08-05 点击:260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审判长选任制
    日期:2012-08-05 点击:143次

    审判长选任制选任审判长,遵循以下程序:(1)公布待任审判长名额及要求;(2)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3)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4)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考核;(5)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日期:2012-08-05 点击:405次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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