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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张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发现张某某存在自首及犯罪主观恶性小、具有悔改表现、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北京某商贸公司副总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委托李亚普律师进行辩护,李律师提出李某某属于偶犯、初犯,其有正当职业,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属于犯罪未遂,最终海淀区检察院采纳了李亚普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北京某公司员工许某某强奸一案,许某某的家人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李律师提出许某某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许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最终,大兴区检察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许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房山区公安分局认为田某某在维修他人车辆时存在过失致使李某某死亡,田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田某某的家人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通过李亚普律师的辩护,最终房山区检察院对其不起诉的决定。
刘红亮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其本人称没有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被误抓,是冤枉的。后通过警方也了解到,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贩毒,且当场未查获毒品等物证。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刘红亮律师担任佟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佟某并深入细致地分析卷宗材料,辩护人提出《关于对佟某涉嫌诈骗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进行无罪辩护。
田律师接受委托后,遂即乘机去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刘某,并多次向检察院阐述了律师的观点。成都市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决定对刘某不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律师辩护工作圆满结束。
在云南省孟连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人及时提交专业的不批捕意见,在最后一天的下午5点,嫌疑人陈某走出看守所,得以恢复自由,当事人非常满意。
田律师经多次会见了解到事情原委,向检察机关提出李某具有众多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对李某不起诉。
田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向家属了解情况等,向检察机关多次书写专业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先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家属及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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