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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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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诉后又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日期:2016-01-12 点击:100次

    撤诉后又起诉,法院是否受理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处,其他案件的撤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

  • 哪些情形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日期:2016-01-12 点击:54次

    哪些情形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143次

    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能否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
    日期:2016-01-12 点击:125次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能否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日期:2016-01-11 点击:58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 青海:依法严格排除刑事案件非法证据
    日期:2016-01-11 点击:51次

    青海:依法严格排除刑事案件非法证据在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方面,该意见规定,以下六种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采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体罚虐待方法收集的;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收集的;采用以许诺法律不准许的利益等进行引诱的方法或者指供的方法或者以伪造物证、书证等进行欺骗的方法收集的

  • 家暴危险可信论:保护令案件之证明规则
    日期:2016-01-10 点击:44次

    家暴危险可信论:保护令案件之证明规则家暴证明的证明标准,是家暴案件证明规则的核心内容。在前述不同类别的家暴案件中,国家处罚类案件的家暴证明最为严格,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家暴证明更需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民事赔偿类的家暴证明,则只需达到优势证明程度也即具有较高盖然性足矣。

  • 浅议执行和解协议中对担保人强制执行问题
    日期:2016-01-10 点击:43次

    浅议执行和解协议中对担保人强制执行问题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和解主体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所为的执行和解行为,其内容必须正当合法。虽意思表示一致,却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都足以导致执行和解协议的无效。

  • 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送达制度问题研究
    日期:2016-01-10 点击:57次

    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送达制度问题研究1、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否认自己的身份,致使送达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受送达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无法送达;2、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不让送达人进门,此时文书根本就无法留置送达;3、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行踪飘渺,居无定所,又不能接受直接送达。

  •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日期:2016-01-10 点击:44次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明人相对于单位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很难直接获得相关的证据。在职务发明报酬纠纷中,发明人实质上仍系处于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职务发明专利是否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等信息,往往涉及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即使是在职期间,发明人也很难有所知悉,更无法直接获得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的文本。单位往往也不会主动告知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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