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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浅析合同解除纠纷案件的程序障碍解除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解除效力,法院都应该直接审理。单方通知解除是合同解除的典型方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以裁判方式为必要。但不能因此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作限定性理解,排除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
关于合同解除诉讼的几个问题浅析对依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之诉,因此时当事人不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是请求法院依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因而解除合同必列为请求事项。在行使解除权人提起的解除合同之诉中,对解除权异议是否必须反诉。有的观点认为提出异议必须反诉,其理由是异议权是随解除权而伴生的,合同法规定了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若把异议权作为诉讼中的反驳来处理,也便适用了异议通知主义方式对抗解除权的行使,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乎合同法规定的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约定解除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就称为约定解除权。根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由于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
合同解除权人未通知相对人而直接起诉解除合同之法律效力辩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时,解除权人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起诉,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不能解除。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应当允许当事人未经通知直接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向相对人送达诉状副本时合同即能够解除,但在实务中应当认真审查约定条件成就以及法定条件形成的原因,审慎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纠纷案件的实体处理与程序规范对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有异议的,虽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解除的效力仍于此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即已发生,而非自判决确定时发生;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无效的,则应认为合同从未解除。
本案是否可依据公序良俗解除合同本案中的买主即本案被告马某,在售房过程中未能主动对原告告知其妻已去世并在家中办理丧事的事实,在原告问及时又说妻子在老家种地,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侵犯了原告在购房过程中自由选择的权利,故被告在此纠纷中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权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相对方的返还或赔偿之诉讼请求没有基础。由于不允许解除权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状态还没有被司法机关的正式认可,即无法确定合同是有效解除,还是合同解除不合法而继续有效存在。因此,只要相对方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持否定态度,解除权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相对方的返还或赔偿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因为合同解除是返还或赔偿的前提,而该前提尚不确定。
司法实务中如何理解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就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解除合同,或有的当事人在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后也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已司空见惯,习已为常,对此作法,法官或仲裁员亦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印象,似乎合同解除权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一项权力,非当事人自己的权利。
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可视为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权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其性质属于私权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方式是通知对方。而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换言之,法院只有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的确认权。
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否请求解除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即为合同的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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