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是个体医生、经常外出行医兼采集药材。一次姜某又外出行医,一直未归。第二年,姜妻听有人说姜在外与另一女人过了,姜妻便边寄数封信,让姜速归,但仍杳无音信。姜妻带两个孩子难以生活,便在姜离家后第4年与邻村的王某结婚。1年后,姜某回家,才知妻子曾给自己寄信一事,又知妻子已与王某结婚,便以重婚罪对妻子和王某起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特征是:1、客观上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是有配偶而重婚的;2、主观上是故意;3、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婚姻的管理制度。
本案中的姜妻,明知丈夫外出未归,虽下落不明但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而与他人重新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王某如果明知姜妻的丈夫在外未归,婚姻关系尚存的话,亦构成重婚罪;如果王某不知姜妻与姜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或者以为姜某已死而与姜妻结婚的话,则构不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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