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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络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工伤”一词的含义,不论是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都属于工伤,但在确认具体的伤害事故是否为工伤的问题上,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分歧,例如,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大家的认识就不够一致,本文拟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由于无证驾驶在过去属于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所以,劳动部门往往将无证驾驶受伤不认定为工伤。那么现在,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我们应当注意到,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保障意识的加强等原因,我国在立法上对工伤的认定范围存在着逐渐扩大的趋势,比如,职业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均经历了一个从不认定到认定工伤的过程;又如,过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为工伤,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则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为工伤,取消了“规定时间、必经路线和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这一发展过程表明,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是我们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也是我们在认定工伤时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其次,工伤认定具有法定性的特点。对于工伤的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用通常的认识或者分析来代替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也是依法行政所要求的。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依据刑法的规定,认定犯罪必须有法院的有罪判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职权。因此,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不认定工伤时,认定机关应当在获得相关有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了受伤行为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才能依法作出“不属于工伤”的结论,而不能越权自行认为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

第三,无证驾驶已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和同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都明确,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这也就是说,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有区别的,法律已明确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排除在治安处罚范围之外。

综合上述分析,我认为,随着工伤保护范围的扩大,上下班途中作为工作场所的一种延伸,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已经被纳入我国工伤保护的范围。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受伤,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机关不能单纯以“无证驾驶”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由而不认定为工伤,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受伤者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才能不认定为工伤,即:(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4]373号)也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还应当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上下班途中,而没有采用原有的道路概念,因此,在非公路上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也应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时间,《工伤保险条例》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因此只要在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迟延是有合理原因的,就不应苛求职工一方,换句话说,不能因为职工有时间上的迟延而一概推定职工不是在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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