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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络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把村民委员会列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群众选举产生,虽然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团体的某些属性,但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社会团体,不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群众性自制组织的用人行为发生的是雇佣劳动关系。

当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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