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按照传统民法,合伙人之一退伙,合伙即告消灭。
合伙人退伙,可分为几种情况:
1.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为事前协议(协议退伙),也可以为届时通知(通知退伙)。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2项规定意味着,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
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合伙人通知退伙有一定限制,即附有以下几个条件:
(1)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须该合伙人的退伙不致给合伙企业中途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这种法定事由可分为两类:
(1)某种客观情况(当然退伙);
(2)其他合伙人的决议(除名)。
3.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退伙的日期,为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4.除名。合伙人有下列形式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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