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二者抵消,就等于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所以,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务抵消其对合伙人企业的债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