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时,应注意: 1.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主要是为了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合伙,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即商号);
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型合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
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也就是说,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却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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