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的投资者资格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条件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合伙人应包括哪些人。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条件所作的规定如下:
1.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条件,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应受到如下限制:
1.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但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因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不能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禁止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非法人经济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没有限制经济组织能成为合伙人,但并非所有经济组织都能成为合伙人。这是因为,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人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者,而只有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才承担无限责任,法人经济组织不符合这一规定,故也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是因为,国家不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要求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国家显然不能满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最终的责任者也是国家,故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无论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外,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合伙人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在于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职权,不应具有营利性,其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必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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