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诉讼须知

行政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13-07-29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规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由特定的当事人负责对特定的事实或者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要经得起对方当事人的反驳和法庭对质。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