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包括:
(1)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
(3)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4)委托某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委托的行政机关。
(5)已被撤销,但仍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打行政官司时,实际充当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两种:
(1)作出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2)经复议改变原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被告是行政机关,是个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中的哪个人。当然,任何一个处理决定都是由行政机关中的某个具体人作出的,但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并以国家机关名义进行的,因此,国家机关对此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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