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应当与其设立联系起来规定审批机构与办理程序。因为对这样一个关系到证券市场多方参与者利益,与证券市场正常运行有密切联系的机构,其设立与解散都必须慎重而严密,保护投资者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不能擅自解散,也就是其进入证券交易服务领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退出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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