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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专项管理和代位求偿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专项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专项管理和代位求偿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其目的在于专项筹集、专项存放、专项使用,保证它的使用方向与正确地发挥作用。避免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交叉使用带来的弊端,特别是防止影响或者改变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真正作用。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作为一项经济补偿制度来设立前,但是用这项基金赔偿损失后,并不是就此结束,这样对控制风险和合理承担风险责任是不利的,所以在法律上确立了代位求偿的制度,它的具体要求是,一旦由于出现证券结算风险造成损失,即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先行赔偿,然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追回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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