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具体来讲,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显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行为,是两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依法负有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为进行查处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首先责令发行人停止证券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另外,在处理单位的这两种违法行为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如发现这两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本条的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分别对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具体处罚如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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