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正常运行及其保证措施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市场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证券市场持续不断的正常运转,就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常地提供服务,因此必须具有一系列的保证条件,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以求得到更有效的实施。本法具体要求如下:
1.要有必备的服务设备。这是从设备上保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正常运行,也就是保证正常地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服务。
2.具有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这是因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其业务需要有大量的数据,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方面利益,因而必须重视对其安全保护,所以确定为一种法律上的措施。
3.从制度上进行保证。一是建立健全业务制度;二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这两项是从日常管理制度方面考虑的;三是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防范制度,这是有特定要求制度,除此以外还应建立健全一些有关的制度。这样,有利保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别是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
4.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这是一项比较高的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这个系统,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证券登记结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增强承担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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