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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定。

一、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者信用交易,是指客户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部分证券,其应支付价款或者应支付证券不足时,由证券公司垫付的交易方式。其中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卖出证券称为卖空。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现象较为普遍,原因主要有:1.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使证券交易量成倍放大,证券公司因此收取的佣金也相应增加,可以为证券公司创造更多的盈利。2.在目前证券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方便,可以引来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资金,增加证券公司的业务量,提高证券公司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3.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投资者的资金实力一般都不强,为了争取更多的获利机会,客户会通过各种手段,要求证券公司为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4.证券公司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一般都比较隐蔽,同时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很难为查处这一违法行为找到足够的证据。

二、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融资融券交易不利于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其主要弊端是:1.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对证券市场有明显的助涨助跌的作用,在证券市场价格上涨时,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大量购买证券,过分扩大了市场需求,推动市场价格盲目上涨;在证券市场价格下跌时,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买入证券的投资者又害怕造成损失而不计成本地抛售,加剧市场价格下跌速度,加大证券市场的风险。2.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素质还不高,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还有待加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能力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容易产生各种纠纷,有时甚至还会被某些人用来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基于上述原因,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 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三、证券公司违反本条规定,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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