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帐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帐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买卖委托执行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必须严格按照客户的委托执行。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是证明客户与证券公司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证券公司代客户买卖证券的凭据。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对所买卖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作出了明确的指示。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书载明的客户的委托要求,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出市代表,直接将客户指令输入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或者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自动交易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终端直接将客户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自动交易系统进行撮合。证券公司执行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及时、准确,如有错漏或者其他违背客户意思表示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证券交易规则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遵守的规范,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应当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证券买卖。例如,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在执行客户交易指令时,应当遵循时间优先的原则,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三、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应当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买卖成交报告单是证券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交易规则的规定制作的,记载证券交易成交情况的文件。证券买卖成交报告单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的姓名(名称)和代码;2.客户的帐号;3.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4.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种类、名称、数量、价格;5.委托的日期、时间和序号;6.成交的日期、时间和成交的情况;7.应收和应付的款项及金额;8.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签章或者代号。证券买卖成交报告单应于买卖成交后的规定期间交付客户。具体的交付时间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规定。目前,按照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成交报告单应当于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交付客户,客户以此作为向证券公司办理清算交割的依据。
四、证券买卖对帐单是证券公司编制的在一定期间内,客户在该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情况记录。证券买卖对帐单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正本交客户存查,副本保存于证券公司备查。证券买卖对帐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客户姓名或者名称;2.客户代码;3.资金帐号;4.委托日期、时间和序号;5.交易场所;6.成交时间;7.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8.交易费用;9.其他事项。证券买卖对帐单必须真实、准确,即与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一致,不得作虚假记载。同时,对帐单还应当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帐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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