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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4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证券公司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因为证券公司接受的投资者的委托不仅仅是一个,可能是几十个,或者是几百个。如何处理投资者的委托,这就需要有一定的规则,为此,本条作了这方面的规定。该规定是:

(一)证券公司必须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进行。所谓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进行,是指必须按照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达成的协议进行,投资者在协议中要求如何处理,证券公司就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处理,这是基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证券公司不按照委托人即投资者的委托进行,就失去了委托的意义。

(二)证券公司对于多个投资者必须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所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是指证券公司对于多个投资者向其提出的委托时,证券公司的业务人员将按照时间的先后将投资者的委托事项通过计算机,进行买卖申报。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清算交割是指证券买卖的最后的结算行为。本条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的结果,按照清算交割的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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