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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零六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该条是对T+1制度的肯定,但不限于T+1,可以是T+2、T+3等。只是讲不能实行T+0制度。这一制度对于证券公司的自营和证券投资者均有约束力,目的是防止证券市场上的过度投机。

《证券法》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义务的规定。

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竟价交易提供保障是证券交易所的义务之一。国家设立证券交易所目的是确保证券交易有序运行,保证投资者有一个公平交易的场所。所以,《证券法》要求证券交易所要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竟价交易提供保障。

证券交易所应即时公布交易信息也是证券交易所的义务之一。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运行的基础,只有信息公开,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根据市场的基本情况来判断自己是否进行投资。为此,本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公开证券交易信息的义务。

本条规定的即时是指应随时将证券交易的行市公布出来。目前是通过电子系统进行公布,基本上每一个证券公司都安有证券交易所即时公布的证券交易行情表。行情表一般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的名称、开盘价、昨日收盘价、成交量、证券的即时价格等。按日制作的证券市场行情表是反映一天内某一证券基本情况的表,该表必须公布,目前主要是通过报刊的方式进行公布的。该表一般记载下列事项:上市证券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个交易日收市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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