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释义】 本条是对授权证券交易所行使暂停或终止证券上市决定权的规定。
审核证券上市交易,或者决定上市证券的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权和手段。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证券市场起步初期,证券交易组织的自律性管理水平还不高,尚缺乏必要措施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直接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务院授权的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这些职权,有利于证券市场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有利于促进初创的证券市场健康地发展。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业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政府应当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制定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上,对于一线的审核监管应当尽量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作用。这样既可以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又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水平。按照这一思路,本法及本条作出了相关的授权规定,在实践中,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有步骤地进行授权,逐步向新的监管体制转变。
证券交易所在依授权行使有关的审核权或决定权时,因其行使的是被授权的行政职权,因此,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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