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限制使用以下内容和文字:
1.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
2.公司名称中使用“总公司”字样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3.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和我国公民私人设立的公司可以使用股东的姓名作为字号。
4.在公司名称中有“发展”、“开发”、“实业”等字样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此外,公司名称中绝对不能使用以下文字和内容:1.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3.外国国家名称、国家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5.汉语拼音字母、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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