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和工厂都有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方面的法律规定,侵占了劳动者的合法所得,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请求其予以纠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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