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是劳动报酬;
五是劳动纪律;
六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还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