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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及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3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合伙人。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合伙人亲自清算还是委托合伙人信任的第三人清算,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合伙人的权益,由此,不可避免地和债权人存在利益冲突,有可能为了合伙人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法的规制重点即在于此。

清算人应当在本法第八十七条的清算职权范围内活动,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应当维护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为合伙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清算人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

(1)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即隐藏合伙企业财产和改变合伙企业财产的存在地点和存在形式。

(2)清算人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即改变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形式和数据。

(3)清算人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上述行为的结果是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困难,虽然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转向普通合伙人追偿显然不如直接向合伙企业追偿方便,而且追偿的成本也大大增加;此外,在合伙人有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还存在落空的危险。

清算人有上述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及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特征包括: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3)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违约责任的过错形式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合伙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

(1)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由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在相互理解和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解决合伙协议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所谓调解解决,是指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相互理解和谅解,自愿解决合伙协议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

(2)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一定的机构居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和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必须订有仲裁协议,即通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有以下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存在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上述三类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递进的关系:协商和调解优先,其次是仲裁,最后才是诉讼。合伙协议争议是一种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能够自己解决,就不应当动用公共权力和司法资源。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符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避免使矛盾激化,因此,应当成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首选。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反映;仲裁比之司法。一般更为高效快捷。民事诉讼是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具国家权威性和强制力,适宜作为最后的纠纷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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