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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时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时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清算人在清算期间的职权范围,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清算事务范围内活动,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牟取私人利益。

清算人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与清算人这一特殊身份紧密相连。具体包括:

(1)清算人牟取非法收入,即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些事务的权利所造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合法的财产或收入。比如,负责变卖剩余财产的清算人利用职权,暗中和第三人串谋,低价出售该财产并暗中收取回扣的行为。

(2)清算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合伙企业的财产。比如,负责清点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清算人利用职务便利,少报合伙企业剩余财产,并将该部分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是直接获取了合伙企业的财产,前者是获得了其他利益,但该利益间接来源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减损。这些行为不但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而且最终减损了合伙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违背了合伙人对清算人的信任,应当予以规制。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即合伙人应当将获得的非法收入和侵占的合伙企业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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