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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私营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况类似,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会产生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某一合伙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具有有限合伙人身份和普通合伙人身份的现象。同样需要法律对该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作出规定。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按照退伙处理,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如果允许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对身份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诱使普通合伙人利用身份转变逃避合伙企业债务,减轻自己的责任负担,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就具有了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转变后的合伙企业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理所当然的,也可能是普通合伙人进行身份转变的目的所在。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情况的,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根据债务产生阶段的不同是不一样的:对于身份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身份转变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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