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确定: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分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批复》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批复》规定的“并还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分期履行执行款中,既有本金,又有利息。这一规定理论上讲是正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有效执行。近年来,人民银行的利率多次调整,假如分期履行执行款的期间经历了5次利率变动,按本金和利息的比例需进行5次动态的计算,计算这种本金处于动态形态的迟延履行利息,需用非常复杂的多元方程才能算出结果,只有数学家可以完成。笔者认为,分期履行的执行款中先清偿本金,到最后一笔本金履行完结时,再根据分期履行的期间,计算相应的利息。这种本金处于静态形态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易于操作且计算方式具有唯一性,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予以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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