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审判决的,有权提出上诉;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的,有权提出上诉,但不能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有权提出上诉。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的理由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定,适用法律错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 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天,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J二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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