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里的“上诉”是指仅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对此不加刑。如果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了上诉,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不适用了,此外,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第二审程序。
“不加刑”应有明确的范围:(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2)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对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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