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机制。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这里所讲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判的诉讼活动。抗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关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上诉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
关于抗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换言之,抗诉的理由是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具体表现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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