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斥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是勘验现场或物品;对文书或物品进行扣押、照相、复制、抄录、鉴定;制作询问证人的笔录,等等。申请证据保全只能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在起诉前要求采取证据保全的,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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