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股东之一)起诉解散公司,未将公司的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在此情况下,该诉讼是否必须列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如果不列,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
公司律师解析:在公司解散过程中,股东实际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支持解散公司的请求,一种是支持公司不解散的态度,当然,也可能产生第三种情形,即采观望或者无所谓的态度。对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他们通常会主动请求加入到诉讼中来,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自然可以加入到公司一方,参加与不参加诉讼实际两可,因为公司作为被告本身就代表了他们的意见。不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对各个股东进行询问,征求他们的意见,以便对是否解散公司作出合理的判断,并保护各个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