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有性质的公司在2006年就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没有清算。2007年该公司与一个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一个到期债权(1994年)200万元抵偿400万元的债务。
请问:该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律师解析:一般情况下,企业出现暂时不能偿还债务的危机情形,应当允许以有效债权抵偿债务,哪怕债权人作出较大让步。所以,还有债务人以部分有效债权抵偿较大数额债务时,只要债权人不提出异议,该抵偿协议或者债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因而,如果发现已届破产边缘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突击偿还个别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及时追回相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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