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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

日期:2013-04-3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解散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自然人)同时又是该案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被告双方在审理阶段的和解,怎样保障其他股东不愿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律师解析:对于原告股东起诉公司解散公司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同时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意味着公司被原告实际控制,该诉讼很难达到正常解散公司的效果,会出现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与结果。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3款规定,“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强调对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在第5条规定了调解的程序以及按《公司法》等规定的方式,为避免公司解散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这实际都是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实质性保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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