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其含义是: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标准就是看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起诉的条件,更不存在另外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条件应该是法定的,而不能是主观的,起诉条件是起诉与受理制度的核心,是当事人起诉行为与人民法院审查行为的结合点,起诉与受理制度的规定具有严密性。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而没有自由裁定的余地。即受理是人民法院具有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应承担的义务。人民法院不能对起诉进行非法干预,从而从理论上避免了起诉难问题的发生,其主旨仍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得到依法行使。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由此开始对案件的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法院的行为。起诉与受理的结合,才引起具体诉讼程序的开始。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审判庭对立案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不属本庭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提出,报院长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报院长批准立案;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编立案号。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不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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